本报北京5月27日电为了保证修改后的《收养法》顺利实施,规范收养登记行为,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登记的范围、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管辖、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主要的依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和证明材料。为了防止假收养真超生的情况,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要求收养人、送养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求收养人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无子女的证明。
该办法对出证机关和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增加了涉外收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增加了收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将向收养人收取的被收养儿童的抚育费改为捐赠。